维扬书生:斩断换钞“鬼手”,要靠法律利器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月27日,湖南株洲。一男一女来到芦淞区某商场馄饨店,并用“鬼手换钞”的方式骗走了店家90元和一碗馄饨。店家称,以前从没发生过这种事,大意了。(3月2日澎湃新闻)
无良顾客在购物时玩“鬼手换钞”把戏,曾让不少店家上当受骗。骗子在迂回之中悄然给你摆下迷魂阵,让你在大额钞票和小额找补之间迷失自我,不知不觉上当受骗。
事实上,防范“鬼手换钞”,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自己要提高警惕。不管对方使用什么把戏,只要是离手的钱,再拿回来的时候一定要再次检验。切不可粗心大意,让骗子有可乘之机。我们或许无法看破骗子的手法,但钱是真是假一验便知,自己小心一点,也就不会被骗了。
斩断换钞“鬼手”,既要靠普通市民在收钱、找钱时提高警惕,更要靠法律利器。
持有、使用假币,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遇到骗子玩弄“鬼手换钞”手法,第一时间报警是最明智的选择。2018年5月,云南梁女士在广西南宁火车站一家便利店遭遇店家“鬼手换钞”,被骗900元,梁女士报警求助后,店主刘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2021年9月,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对多次玩弄“鬼手换钞”骗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龙某名、龙某鑫、彭某三人提起公诉,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
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鬼手换钞”的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惨重代价,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的诚信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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