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如此“价格套路”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年1月27日,消费者景某投诉称,其委托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将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回北京,双方电话协商一致,以1600元包运回北京,但当车托运至河北时,却被自称该货运部负责人要求立即支付超过1600元的款项。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景某要加钱,其发送的运单照片载明托运费为1600元/吨,保险费2500元、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总计支付5965元,并表示不交钱就不向景某交车。(四川法治报3月8日)
现实中,景某的遭遇并非“孤例”。2月22日,消费者曾某投诉称,其委托该货运部以1800元的价格从成都托运家用汽车到上海,在运送途中却被告知需支付5315元; 3月2日,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委托该货运部将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至深圳,协商费用为运费1800元,中途被该货运部要求支付运费2574元、保险费1500元(不提供保单)、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总计5074元;此外,四川省消委调查发现,今年2月还有消费者分别在问政四川平台、新浪微博、百度上投诉和发帖称委托该货运部托运车辆至拉萨、三亚等地时遭遇同样的“套路”。
家用汽车跨省托运以省时、安全的优势成为消费者转运车辆的首选模式。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着货运便利的同时,却难免遭遇各种价格“套路”。有的以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正式合同却对各项收费模糊处理;有的运输途中突然要求支付高额费用,如此等等。
如此“价格套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是十足的欺诈行为。通过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后,在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金额等重要信息故意以模糊不清的方式填写,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在运输途中才将全部收费金额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已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涉事货运服务部存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怠于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等多项违法事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方面,该货运部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据了解,物流行业中有汽运、航空、行李包裹、快递等多种运输方式,每种运输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计价规则及方式,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消费者在签订物流运输协议或者合同前,应仔细检查物流承运商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运输资质证明文件。
有法律人士指出,经营者的“套路”之所以得逞,就在于利用了消费者对合同的疏忽和不重视。在交易过程中,有个别不法商家故意采用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以模棱两可的说辞“套路”消费者,使得消费者“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仅要考量商品或服务的性价比,还应当重视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分配,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消费者自身应做到事前谈判辨真伪,避免事后维权难。消费者在选择车辆托运服务之前,首先必须要了解货运常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车辆托运服务公司时要货比三家,查信用、比口碑、比价格、比服务。最好是要找正规物流公司办理托运;要留意计价方式、价格明细等重要因素,不明白事项要询问清楚。运单自持联原件作为法律凭证,要保存完好;如遇问题可以向当地物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消委等组织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被无良商家的套路“套”住。
毋庸置疑,托运车辆时,一些商家以电话报低价、合同藏猫腻、中途加收费等等价格套路,赤裸裸的诱骗、欺诈和“坑害”消费者,仅靠消费者“当心”是无济于事的,监管、执法部门“该出手时须出手”,对这些无良商家要严加监管,并依法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托运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货运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能见利忘义、扰乱市场,否则,只会自绝“前程”、毁了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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