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多方发力铲除非法“代孕”土壤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虽然相关部门对代孕进行了长时间的专项打击,但从非法供精、供卵到代孕生产,现实生活中的代孕产业链依然在黑暗中运转。(3月28日《法治日报》)
众所周知,“代孕”就是“借腹生子”,是指意欲生育者寻找第三方进行妊娠、分娩过程的生育方式,前者被称为意愿父母或委托方,后者被称为孕母。
据了解,代孕分为三种:一是精子、卵子由需求方提供,体外受精后进行胚胎移植,借用代孕妈妈的子宫孕育;二是仅精子来自需求方,卵子由供卵者提供,由代孕妈妈孕育;三是仅卵子由需求方提供,用第三方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后,由代孕妈妈孕育。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各种形式的代孕都是被禁止的,无论是基因型的代孕,还是妊娠型的代孕。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代孕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虽然在我国,代孕既不受道德支持,也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却有一条黑色产业链。
因此,笔者以为,要铲除非法“代孕”土壤,还需“多方发力”。首先,法律要“发力”。相关司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加大对非法代孕的惩处力度,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其次,医疗机构要“发力”。医疗机构作为代孕的实施主体机构,应严把责任关,对非法代孕行为要坚决说“不”,把非法“代孕”行为挡在医疗机构的大门之外。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助纣为虐”,相关部门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倒逼其遵规守法,把好非法代孕的大门。其三,监管要“发力”。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把代孕执业资格的注册关、审批关、准入关,绝不让非法代孕行为打着“合法”的幌子混入其中。
相信,只要法律、医疗、监管等部门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铲除非法“代孕”的生存土壤,掐断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
当然,除了铲除非法“代孕”土壤,打击非法“代孕”行为外,还需依法发展辅助生殖技术,以满足那些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需求,不妨通过依法合规发展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方面的辅助生殖技术,切实解决一部分家庭的需要。切忌“一棍子打死”,而让那些生育障碍患者望“孕”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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