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对“三无产品”就当“应打尽打”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则“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的新闻被网友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从始至终,王女士认为自己做的食品是没有问题的,无愧于顾客,怀疑邵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目前打算继续向高院申请再审。她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一条短视频里,她的婆婆也哭着说:“太难受了,我们一家人这么辛苦。”(九派新闻4月25日)
一个简单的常识是,质量有无问题、制作是否辛苦,都不能改变“三无产品”的事实。至于揣测对方的动机,称遭遇了“职业打假人”,至多是能够吸引一些人的同情,并不会改变事件的性质。
十倍赔偿,一点都不冤。《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从接受采访的内容来看,该经营者对于“未标注相关信息”“没有食品标签”“三无产品”等信息没有否认,法院也是依此认定要求十倍赔偿消费者,可见他们的确触犯了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因此,你可以说自己点儿背、倒霉——“别人也这么干就没事”,但不能遇上问题就避重就轻地指责对方动机不纯。就像公安部门有奖悬赏缉拿逃犯,举报人是否是为了奖金,一点都不重要。事实上,之所以会有十倍赔偿的规定,就是因为食品安全十分重要,监管又有难度,所以才用高额赔偿来震慑不法经营者,倒逼其遵守法律要求,保证食品安全。也就是说,高额赔偿可以理解为是对客观上“维护公共利益”的个体进行奖励,与“冲什么去”无关。
让老人在镜头前哭诉自己的不易,的确容易打动人,然而法不容情,触犯法律就应付出代价,否则就无法约束更多蠢蠢欲动者。进一步说,当这些熟食让消费者吃坏了肚子时,当消费者想要维权却发现是“三无产品”难以举证时,当包装上毫无信息的商品成功逃避监管时,当不法经营者以此降低成本恶性竞争时,你还会同情吗?同情心泛滥,往往会助纣为虐。
至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只要在法律范围内行动,本身也无可厚非——不法经营者厌恶他们,其他人则是获益者。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确有必要——他们比普通消费者专业得多,也因利益驱动要比监管部门敬业得多,为何要将这种需求巨大的“有偿监管”一脚踢开呢?
动机不重要。就像“不容易”不是以身试法的理由,维权获利也不应被腹诽和指摘。无论是从案件本身的是非对错,抑或是着眼于直播时代食品卫生安全遭遇的挑战来看,这样的“十倍赔偿”都不是坏事,甚至应该被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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