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销售过期食品”不能一罚了之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一商店店主因销售价值42元的过期食品,被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但店主觉得涉案食品利润微薄,无法接受这么重的处罚,于是以“无声”的抗议来对抗执法。大半年过去了,最终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收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一共10万元。这下店主更不服了,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店主的申诉请求。(6月1日《信息时报》)
销售价值42元的过期食品被罚10万元,这样的“重罚”无疑发出了严厉的警示,这不仅是对当事店主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商户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警示课。
众所周知,商家把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一旦食用,轻则极易引发腹痛、头晕、呕吐,重则甚至造成死亡。可见,过期食品不能售卖,更不能食用,而应及时下架处理。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无良商家只顾眼前经济效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竟然肆意售卖过期食品,这既是一种缺乏诚信经营的表现,更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但笔者以为,对“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还需“综合施治”。
首先,监管要到位。监管部门要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经营食品销售的商家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和排查,一旦发现过期食品,就应及时督促商家予以处理,从而规避“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行为发生。
其次,处罚要从严。对故意、恶意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行为,除了要采取“高额罚单”的处罚机制之外,还应列入“黑名单”,或追究刑责,让其为自己的无良行为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其三,要加强诚信经营教育。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自律教育,促使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自觉做到不销售过期食品。
其四,要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应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检举揭发,一旦发现存有“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工商、消协等监管部门积极大胆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从而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处罚从严,重拳打击,用监管和法治维护食品消费环境,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安全、无忧的食品销售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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