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精装修质量与‘样板房’相当”不能玩水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7月20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的制定旨在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扬子晚报7月21日)
随着商品房逐渐由毛坯房转变为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在装修质量环节。问题的关键在于,购买商品房尤其是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是人生一辈子的大事,不是人人都有这个经济实力的。有的人省吃俭用、倾其所有。一些商品房出卖人利欲熏心、缺乏诚信、言行不一,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房屋及装修质量说的是一套,“样板房”仅仅是“样板房”,是为了“吸睛”又“吸金”而玩的噱头、摆的花架子,说白了,是用来糊弄人的,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质量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虽不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上”,却也是“大相径庭”,完全不是一回事,让人难以接受,更有被忽悠、被欺骗的感觉。
《审理指南》规定,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关于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审理指南》明确,交付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同时明确,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特别明确,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是商品房的“卖点”,也是购房人期待的重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精装修质量与‘样板房’相当”,本该如此,不能“玩水”。“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是用来作广告宣传,吸引购房人,让购房人“眼见为实”,果断签约,实现购房梦想的,不该更不能是用来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装修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等不一致的地方有明确具体特别约定的,另当别论。
此番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目的在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为购房人送上购房“特殊保险”的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诚信警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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