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被撤销后别忘了追责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发布《关于撤销陈某良毕业证书的公告》。公告称,西安工业大学(原西安工业学院)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生陈某良(身份证号:372928********0539),专科,2006年9月入学,2009年7月毕业(毕业证书编号:107021200906000047)。目前申诉期已结束。(7月26日澎湃新闻)
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试点高校的西安工业大学的一纸公告,宣告一名叫陈华良的学生在毕业13年后被撤销毕业证书。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笔者以为,非法取得学籍获得的毕业证书被撤销后,事情还没有结束。
西安工业大学在公告里称:“经查实,该生违反法律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非法取得学籍。”
不过,西安工业大学并未说明陈某良被撤销毕业证书的具体原因。
不过,2014年7月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被撤销毕业证书,必须满足一下四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至于陈某良到底犯了哪一条,在毕业13年后被撤销毕业证书,校方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有一点却毋庸置疑:“违反法律何国家招生考试规定,非法取得学籍”,不是一个学生凭个人能力能办到的事,这其中必然牵涉到陈某良曾经就读的高中、当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当地派出所、西安工业大学学校等单位具体负责高考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没有这些手握大权的内部人员的弄虚作假、瞒天过海,陈某良想非法取得学籍比登天还难。
而非法取得学籍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拿冒名顶替来说,尽管13年前《刑法》尚未规定冒名顶替入刑,而一个冒名顶替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人员,几乎每一环节都必须弄虚作假,才能使整个冒名顶替得以成功,每一环节的行为都可能触犯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相应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冒用他人信息顶替他人去上大学,所以必然涉及伪造他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行为,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伪造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则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而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另外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盗用身份证件罪。
既然现在陈某良非法获得的毕业证书已经撤销,相关部门就应立即启动问责机制,顺藤摸瓜,追查涉案人员,对陈某良非法获得学籍的那些“神助攻”们进行严肃问责,该撤职的撤职,该拘留的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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