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帮友担保遭拘留,法不容情要慎行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帮友担保的朱某被拘留。早日,朱某碍于情面帮朋友徐某在欠他人钱款六十余万元的欠条上签名担保。万万没想到的是,徐某因还不起债务最后选择了跑路。债权人找不到徐某只好一并起诉欠条上的担保人朱某,朱某虽同意偿还徐某的债务,但是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还清。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朱某司法拘留。(7月28日《衢州晚报》)
悔已迟,因为碍于情面轻率地在欠款字据上签字担保,最后落得个“吃不了兜着走”的悲催结局,再后悔莫及也没有用了,只能自酿苦酒自己喝了。纵观社会上,大多数借钱、贷款或欠款都需要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常常碍于情面或尚未了解清楚担保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就签字当了担保人,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明文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并且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所签字确认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会上有的人在未了解清楚相关的贷款情况而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是随意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朱某碍于情面在朋友欠条上签担保字,结果把自己送进“班房”,真的是木匠戴枷,咎由自取啊。
当今社会,人心叵测。介乎情面,在经济上也还是要悠着点儿。先礼后兵,不拿自己的身家性命来给情面做抵押,先抛开情面审慎行事,才可能避免最终撕破情面的事情发生。最起码,在帮助别人担保时,担保人应当慎重考虑以下因素:欠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贷款的金额和用途、有无办理过登记的抵押物等相关信息。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欠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偿还。法不容情,不知法、不懂法不是想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给人担保必定要承担风险,一旦欠款人不还款,按法律规定只能由担保人代还。
帮友担保遭拘留,法不容情要慎行。不要以为在朋友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只不过就是帮朋友一个‘小’忙。殊不知在你签下名字的那一刻,你已经开始承担法律责任了。担保有风险,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务必要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思想准备;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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