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培训之名行“套路贷”之实,应严查不殆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稀里糊涂的,明明我是去面试的,怎么后来就贷款了。”21岁的应届毕业生小黄如是说。近期,潇湘晨报记者接到小黄求助后,来到“广州熳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暗访调查,摸清了该公司的“培训贷套路”。同时记者还发现,还有多名学员有一样的经历,均是求职后被诱导借贷万元分期,参加“岗前培训”。(7月29日潇湘晨报)
很清楚,该种情形属于“就业培训贷”,培训机构以招聘的形式诱导求职者接受培训,求职者通过贷款交纳培训费,实质上这便是“套路贷”。套路贷一般是指民间非法放贷机构的一种新形式,出借人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财富之实。首先,放贷者无牌照,却以高息放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其次,制造借贷的假象,与借款人签订抵押等虚高借款的合同;再次,增加还款难度,单方面肆意违约,并恶人先告状,起诉受害者,以达到侵吞其财产的目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前面提到的招聘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如借贷公司无相应资质且利息畸高,或者有其他“套路贷”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对于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将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岗前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涉嫌套路贷涉及犯罪。媒体“敢作为”,及时披露岗前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典型特点和手段,保持对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高压态势,有利于避免不法商家利用求职者的焦虑心理和从众心理来蒙蔽、误导。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也要及时跟进,对此类事件彻底清查、及时处置。
借培训之名行“套路贷”之实,应严查不殆。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持续对“套路贷”亮剑,以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冒头一起,打击一起;发现一起,打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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