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消解青少年“整容热”亟须“法治降温”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许多青少年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容貌焦虑”。有调查显示,如今每到寒暑假、毕业季,都会出现学生扎堆整容的现象,“00后”们已成为医美消费的主力军,“暑假整容”“暑假变美”“暑假变瘦”等,都是近一个月的热门话题。(8月11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美容整容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加入到了“美容整容大军”中,但也有不青少年也受“容貌焦虑”的影响,也纷纷“加入”其中,确实令人担忧。
但殊不知,青少年由于尚处在发育期,整容会给其身体带来不可逆的影响。一旦今后成年之后,审美观发生改变,就会后悔不已。此外,医疗美容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良机构打着低价整容的幌子诱导青少年参与,进而通过“套路贷”等方式诱骗,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青少年及其家属也难以维权。可见,青少年整容不仅“伤身体”,而且一旦发生整容变“毁容”医疗事故,也会面临“维权难”。
因此,笔者以为,要消解青少年“整容热”还需“法治降温”。据了解,当前涉及青少年整容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虽然国家立法未明确,但在地方立法中已经有了“先行者”。比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今年2月18日,上海也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立法”规范青少年整容行为。这说明,通过“法治降温”消解青少年“整容热”已是很有必要。
当然,对青少年整容行为也不可“一刀切”。笔者以为,不妨对青少年整形分成“必要的医疗整形”和“非必要的美容整形”,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某些因先天缺陷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必要性医疗整形,比如唇腭裂、双下肢不等长、烧伤植皮、外伤疤痕修复、畸形矫正等,可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实施整容;而对于那些只是为了提高容貌的非必要性美容整形则应该对未成年人全面禁止。因此,笔者以为,“法治降温”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这种特殊情形加以区分。
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能紧随广州、上海其后,包括国家层面,能尽快尽早地把规范青少年整容纳入“法律轨道”上来,对青少年“整容热”进行必要的“法治规制”,从而让广大青少年不再陷入“容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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