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网购清仓商品也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网购清仓、尾货商品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吗?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22日发文明确。中消协称,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力。(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一些商家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在网上兜售商品,并称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即便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商家也拒绝退货或赔偿。果真如此吗?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明确答复,则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就是说,清仓商品不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挡箭牌”,经营者岂能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力,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购的清仓商品只要符合条件,照样也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类特定商品除外,包括:(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当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由此可见,“清仓”“尾货”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只要不是上述四类特定商品和不宜退货的商品外,都可以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然而,一些电商常常以“清仓”“尾货”等名义,在网上促销或兜售商品,甚至用假冒伪劣产品冒充“清仓”商品,同时表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消费者被相对低廉的价格所诱惑,网购这些商品后,如果不满意,或货不对板,或为假冒伪劣商品,误以为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便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殊不知,对于商家单方面“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一类的格式条款,因其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该类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依法可以无理由退货或维权。
俗话说,无奸不商。一些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就是给消费者“下套”。因此,消费者网购时一定要提防。一方面,对网上一些“清仓”“尾货”等商品,一定要加以甄别,不能贪图便宜就直接下单购买,不仅要看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四类特定商品,还要看是否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以避免“入坑”利益受损;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莫听信商家瞎忽悠,如果“清仓”商品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一旦商家拒绝退换货,消费者要敢于较真和维权。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责令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让其得不偿失。同时,电商平台也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一些格式条款侵权的商品,不予上架销售。这样,多措并举,才能倒逼商家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敢再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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