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未超过30小时,需乐捐300元,企业哪来的底气?
作者:苗凤军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9月1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若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个违反劳动法的行为。(2022年9月3日极目新闻)
深圳龙岗某企业负责人挺任性,居然可以制定出单位职工每一个月加班必须要达到30个小时,如果没有达到,就要乐捐300元。加班在任何一个单位来讲出现都不是意外的,但是加班也是偶尔为之,而不能成为经常性的行为,毕竟劳动法是有规定的,加班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即便是偶尔加班,并将经济报酬落实,加班也要征求职工建议,职工理解是可以的。如果是长期加班,即便是有薪酬,职工不愿意,单位的领导干部也无权要求职工非要加班,保护职工利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
该企业可好,不但要求职工每一个月要加班到30个小时,每天都要加班,还更幺蛾子要求加班达不到的人乐捐300元。300元乐捐,职工真会愿意做这事吗?这不是强权行为,变相的压榨职工吗?这不是更损害职工的利益吗?相关媒体报道,企业不但不整改,还说这是企业内部制定的规定。
企业内部规定,就可以让企业做事很任性嚣张吗?企业内部规定就可以大过法吗?该企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其底气也就是把自己的内部规定当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圣旨了吧!再者就是,企业能够出台这样的规定,当地政府监管部门根本没有落实监管责任,或者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在落实自身责任时,也只是做了表面文章,没有发现企业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格格不入,正是这样,才让企业有更多的底气做出伤害职工利益的事件来。
对不法企业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进行叫停,对相关的规定进行废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谋事干事。既然是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了,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还有工会应该及时介入,而不是等待职工维权后才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事件出现进行纠正,那不是很被动吗?劳动法的尊严不可侵犯,职工利益更需要保障,希望此事件出现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立刻做出回应,用实际行动解决此问题,让企业经营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只有这样,企业未来发展才有后劲,地方经济发展才能够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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