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是一种赤裸侵权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新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9月3日《极目新闻》)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很多用人单位里,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深圳的这家公司不仅强制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而且还明文规定“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这无疑既是一种丑陋的“加班文化”,更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违背员工意愿,大力渲染企业“加班文化”,诸如张贴“加班标语”、强制“过度加班”,等等。而且,一些员工因“过度加班”而猝死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可以说,用人单位的“加班文化”和“过度加班”行为已饱受诟病。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类似“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这样的劳动侵权行为,还需“合力共治”。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向员工提出“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的劳动侵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其次,劳动者要学会“维权”。用人单位一旦提出“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的过分要求,员工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用人单位“强制加班”。其三,用人单位要“守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强制加班”,以及“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等行为既是一种劳动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过度加班”。
笔者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履好职”、劳动者“维好权”、用人单位“守好法”,就一定能有效遏制类似“加班不满30小时需捐300元”这样的劳动侵权行为,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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