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电影票“不退不改”属于霸王条款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最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9月22日《扬子晚报》)
许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提前在网上买好电影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观影,但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让消费者无法退票或改签,花的钱也就打了水漂。江苏省消保委援引的山东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不仅判定电影院“不退不改”违法,还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影院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这起典型案例则提醒,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改了,电影院经营者当以案为鉴,尽快纠正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规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影院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据优势,消费者若想享受观影服务,必须得接受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如此潜规则,等于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不可否认,电影票具有时效性质,如果消费者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电影票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不可避免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但是,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这都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市场经营风险,这种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实则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当然,基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电影院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以避免消费者滥用“退改签”,损害电影院的合法利益。
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火车票、机票能够“退改签”,电影票显然也可以。根据江苏省消保委的建议,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这样,既维护消费者真实消费意愿,也能保护电影院合法利益,有效避免资源浪费,从而实现共赢。
总而言之,电影院经营者不能用一些潜规则或“霸王条款”来损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有可能像上述典型案例一样,受到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同时,期待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尽快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兼顾消费者和电影院经营者的利益,明确电影票“退改签”的细则,以推动观影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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