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换班出车祸仍属工伤”彰显法治公平正义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员工私下换班期间遭遇车祸,属不属于工伤?近日,河南周口法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标准答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同一路段卫生,二人轮替各上半天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结果刘某换班后发生车祸。经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私下换班出车祸仍构成工伤。(10月10日《潇湘晨报》)
现实生活中,由于请假手续需要领导审批,比较麻烦,或用人单位不批假等情况下,“私下换班”相信不少人都干过。然而,一旦员工在私下换班期间发生了意外情况,如车祸、突发疾病等情形造成伤亡,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等,就有可能发生扯皮和纠纷。这起案例,等于给出了一个“标准”答案,即私下换班出车祸仍属工伤,当事员工依法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刘某系清洁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对此,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而公司则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公司之所以不愿意其认定为工伤,实质上是不想承担工伤赔偿等相关责任。
“私下换班”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并不耽误工作,也省去了请假审批等手续,因而不少“私下换班”行为,用人单位通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默许的。私下换班期间不出事,当然万事大吉。一旦发生车祸等意外伤亡,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到当事员工的切身利益,因为没有一个相对“标准”的答案,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扯皮和纠纷,让工伤认定悬而未决,无法落实工伤赔偿及相关待遇,严重损害了当事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两员工虽然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两人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当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法院认为,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认定,员工私下换班出车祸仍构成工伤。
笔者认为,此案例为类似工伤认定情形,给出了一个“标准”答案,不仅彰显了法治公平正义,也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样板,值得其他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借鉴。期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能够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出发,凡符合条件能认定的,应尽可能及时给予工伤认定,别让劳动者的伤口再“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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