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小区公共收益不该是笔“糊涂账”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小区开放区域建造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但是收费主体和费用去向不明;物业投放电梯广告,不但从未征求过业主意见,更别提把广告的收入分给业主了——小区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明细去哪儿了?相关案例时有发生,不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为此对簿公堂。(10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小区的公共收益,依法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这笔钱常常被物业公司当成自己的“小金库”,被其擅自占用和处置了。殊不知,物业如此做法,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小区公共收益不该笔“糊涂账”,这笔钱本该属于广大业主的钱,不能成物业的“小金库”,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监管,让广大业主当家做主,用好这笔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内配套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地下人防设施、电梯等等,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利用公共场所出租、广告位收取广告费、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等公共收益,除去合理成本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一些物业无视业主利益,把配套会所对外出租;小区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投放电梯广告收取广告费等等公共收益,统统当作物业自己的“小金库”,想怎么样用就怎么用,或中饱私囊,最终成为一笔“糊涂账”,而广大业主对此根本就不知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小区公共收益应当由业主参与管理和处置,物业擅自占有和使用小区公共收益,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处置,必须由业主做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比如,敦促物业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门账号,实行专款专用,物业无权占有和擅自动用,必须由参与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后,物业才能协助使用这笔公共收益,并做到账目收支清清楚楚,让这笔公共收益怎么花,由业主自己说了算。对物业弄虚作假、擅自使用甚至侵吞公共收益等不法行为,予以行政和经济上严厉制裁,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则“亮红牌”吊销物业资质。通过严管和制约,物业才会依法为广大业主服务,规规矩矩地协助管理和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物业失去了小区公共收益自主支配的权利,其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创收”的动力和积极性将受影响。对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研究在除去合理成本外,再给予物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奖励,以激励物业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多“创收”,多为广大业主谋取福利,从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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