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林木也要讲“规矩”,不是想砍就能砍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砍伐自家林木也要讲“规矩”,否则,将涉嫌违法!11月29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12月4日《 南国早报》)
在不少人认知中,认为自家种的林木,想怎么砍就怎么砍。南宁市这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则颠覆了他们的认知。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又罚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恐怕令被告人始料不及,感到有些委屈。然而,法不容情,无证非法砍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就要受到法律严惩。这起案例教训深刻,是一堂以案释法的普法课,警示砍伐自家林木也要讲“规矩”,不是想砍就能砍。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在自家自留地栽种或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置,想怎么砍就怎么砍,或通过交易卖给其他人进行砍伐。或许正是在这种思维下,被告人卢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黄茶山场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卢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743.8元。殊不知,国家对树木砍伐有着严格的“规矩”,自家种植的林木,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擅自砍伐。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被告人卢某无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被判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属于罪有应得,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一点也不冤。
砍伐自种树木获刑的案例,并非个案。如2018年4月,四川邛崃一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任某私自采伐构成非法采伐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4月,山东枣庄一农民砍伐700棵自种杨树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等等。而在这些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并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法盲不是逃避刑罚的“挡箭牌”。
本案例无疑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作为,深入基层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的力度,通过以案释法,让民众充分了解到生态保护、森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认识到非法砍伐树木的严重后果,真正做到依法砍伐自家林木,以避免因法盲而带来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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