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对硬币支付欠款大声说“不”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南京一装修公司周某及同事,扛麻袋到法院执行局,称来还1.2万元款,麻袋里是1元硬币及小额纸钞。法院对二人进行教育,两人认识错误,变更履行方式。(1月22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故意用硬币偿还欠款的案例还真不少。
2008年,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2020年9月,四川资中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共债务和私人债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就意味着用硬币支付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拒绝。
但是,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强调:“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经济往来鼓励转账,不鼓励现金支付。
从现行支付手段来看,支付他人欠款,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比现金支付方便得多,可用人单位为啥不辞劳苦去银行兑换几十斤甚至几百斤硬币呢?说白了就是用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损招报复对方,以达到羞辱他人的目的。
面对用硬币支付欠款的恶行,员工就得鼓起勇气大声说“不”,不能一味隐忍,默默忍受。因为用人单位这一做法本身已经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21年1月,广西北海一家汽车公司老板携4麻袋硬币清偿一起劳动纠纷执行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执行,被法院罚款5万元;2022年9月,湖南长沙某健康管理公司派人到多家银行将支付给被开除女员工小兰的赔偿金10000元换成1角至1元的硬币,重达122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该公司这一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
对硬币支付欠款大声说“不”,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从立法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有限法偿制度,堵住法律漏洞,维护司法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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