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恶意差评“获刑”是一记警钟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经河南省项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点外卖恶意差评获利一案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违法所得2.27万余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张某的经历,给活跃在一些平台上的“差评师”们敲响了警钟。(2月2日《中国电视报》)
眼下,无论是网络订餐,还是网络购物,消费者对商品都享有一定的“评价权”,满意的给个“好评”,不满意的给个“差评”,这既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对商家商品的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这也是督促商家更好地保证商品质量和提供更优质服务的一种渠道。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竟有少数人充当起“恶意差评师”,通过“恶意差评”向商家敲诈勒索。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商家的财产利益,而且也严重扰乱了网络消费秩序。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借“恶意差评”敲诈勒索不仅有违公德,而且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张某因通过点外卖恶意差评获利既“被判刑”又“处罚金”,这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恶意差评“获刑”是一记警钟。
但愿通过恶意差评“获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客观、公正地对网络消费体验进行“评价”,从而切实维护公平、有序、良性的网络消费环境,切莫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充当“恶意差评师”。否则,一旦“恶意差评”涉嫌违法犯罪,必将付出“经济代价”和“法律代价”。那可就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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