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不堪网暴自杀,遏制网暴须用“刑”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月14日,网传曾开着拖拉机到西藏自驾的山东网红“管管”去世,年仅38岁。2月15日,其妻子发布视频称,“管管”因为不堪黑粉网暴才轻生。记者从当地派出所了解到,警方已经接到了相关警情。(2月17日《东南早报》)
近期,网红“管管”曾多次发视频表示,有人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他,他不得已“选择一条不归路”。近年来,遭网暴自杀事件时有发生,从网红主播“罗小猫猫子”在直播中喝药自杀,到寻亲男孩刘学州之死,网暴就像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2月13日,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在网上开庭,怎料第二天,“管管”又因不堪网暴自杀。笔者认为,网暴杀人于无形,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该管管这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必须用“刑”遏制网暴,杜绝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网暴包括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暴的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绝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网暴可能永无休止。受害人一般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伤害在客观上又被放大了。受害者难以承受,就会出现自毁自伤甚至轻生的悲剧。“管管”的妻子发视频表示,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丈夫遭遇黑粉的网暴、辱骂,最终受不了喝农药自尽。可见,网暴这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让网暴的实施成本几乎为零。这意味着,“键盘侠”可以零成本地通过移动设备,对另一个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实施网暴行为。由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激发了网暴者内心“恶”的一面。而网暴者在互联网上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后,并不会受到当事人或其他网友对等的回应,这在客观上造成网暴者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利上的不平衡。一旦受害人因网暴导致精神崩溃,如果没有外界及时心理疏导和干预,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悲剧,类似网红不堪网暴自杀事件,就有可能再次发生。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暴的专项法律。惩治网暴行为,只能依据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客观上讲,这给惩治网暴行为造成了掣肘,让许多网暴者逃避了法律制裁。而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要么不知道如何去诉讼维权,要么根本就不知道幕后网暴者是谁,更谈不上起诉对方追究刑事等责任了。
因此,对网暴者用“刑”,可以考虑修订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侮辱罪、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明确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网暴案件中,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侮辱罪、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升网暴犯罪的刑罚档次,增加犯罪成本,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从而对网暴形成强大的威慑态势,“键盘侠”们在利弊权衡之下,也就不敢再实施网暴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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