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烟花爆竹获刑”具有双重警示意义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每逢岁末,烟花爆竹都是销售高峰期,有些人看准烟花市场的有利可图,无证上马卖起了烟花爆竹,还用快递来寄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存在很大危险。记者昨天了解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适量罚金,温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适量罚金。(2月21日《江海晚报》)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物品,如果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运输,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而,各地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其目的就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三名被告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通过快递寄送烟花爆竹,这无疑既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三名被告人既被判刑,又被处罚金,这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快递烟花爆竹获刑”案例,也无疑具有双重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快递烟花爆竹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警示课。
快递烟花爆竹无异于“快递炸弹”。希望通过“快递烟花爆竹获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要学会遵规守法,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莫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干些非法快递烟花爆竹这样既危险又违法的事。否则,等待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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