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劳动者“拒绝加班”不该是一道难题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有委员建议加强监督落实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实现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并提出,政府部门要主动执法,加大8小时工作制宣传力度,劳动者也要勇敢地对加班说“不”。(3月4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很多时候,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眼下,“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已成为一种“加班文化”,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众所周知,长期加班加点,尤其是“过度加班”,不仅严重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身体处于疲惫状态,工作效率下降,而且也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些年新业态劳动者“过度加班”现象更为严重,比如:送餐员、快递员为了多接单长时间奔波在路上,导致一些交通事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同时,一些“过度加班”还存在“隐形”现象。比如: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24小时在微信群里待命,漏接电话或不及时回复就算违规,甚至会遭到开除。可见,劳动者要想“拒绝加班”,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此,笔者以为,化解劳动者“拒绝加班难”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主体责任,对常态化的“加班现象”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约谈,该叫停的叫停,该处罚的处罚,倒逼其遵规守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学会“维权”。劳动者一旦遭遇“加班现象”,既要坚决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强制加班”。
当然,如果发生“强制加班”现象,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之外,还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加班费”,切莫让劳动者辛辛苦苦“加班”,结果又拿不到该拿的“加班费”。如此,那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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