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4日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仙居县某娱乐公司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被行政处罚,该娱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的“温馨提示”,系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构成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3月14日澎湃新闻)
在饭店酒店用餐,或在KTV等娱乐场所消费,“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等提示语,可谓司空见惯。对此,大部分消费者心里虽然有怨言,但要么遵照执行,不自行携带酒水等;要么偷偷摸摸将酒水带进去,生怕被商家发现和阻止。殊不知,“谢绝自带酒水”等属于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正大光明地说“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的内容无效。因此,娱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等于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面对类似“谢绝自带酒水”等告示,消费者依法可以说“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面对“谢绝自带酒水”等告示,消费者常常有苦难言。其一,自带酒水的话,酒店、娱乐场所可能会拒绝入内,即便允许进入消费,也要求必须购买经营者提供的酒水;其二,消费者宴请宾客或与客户进入娱乐场所消费,通常担心在客人面前丢面子,不愿意与商家去较真,只能被迫去接受“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
而对于经营者而言,他们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对这种霸王条款如果没有约束,经营者能从中牟取较大经济利润,当然会乐此不疲地以此方式坑害消费者,且会愈演愈烈。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受到损害。
针对此类霸王条款,监管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予以遏制。一方面,各地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履职尽责,加大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并善于甄别类似“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予以严厉查处和惩罚,不给经营者任何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敢于对类似霸王条款说“不”,并予以坚决抵制,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讨回一个公道。这样,“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就失去了生存空间,消费者便可以大大方方地带着酒水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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