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女工加班猝死”敲响劳动违法的警钟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4岁的刘超男死在工厂的宿舍床上。今年2月,她从老家河南来到上海青浦区的一个电子厂打工,其丈夫王珂认为,刘超男的死与她长期夜班有关。据其称,刘超男每天从傍晚7点半工作到次日早上7点半。其工资条显示,3月份,她工作时长达到323个小时。4月26日,与刘超男签订派遣合同的安微林威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刘超男是属于“小时工”,多劳多得,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她是“自愿加班”。(4月27日《潇湘晨报》)
“小时工”多劳多得,“自愿加班”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挣工资。这名年轻的女工猝死在宿舍床上,或许与长期超负荷加班有着很大的关系。笔者认为,“自愿加班”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改变不了劳动违法事实,这起女工加班猝死事件,也敲响劳动违法的警钟,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对女工之死负责,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上规定,显然是保障广大职工休息权利。
然而,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实行计件制或“小时工”,为了获取较多的工资,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是“家常便饭”。而用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女工刘超男每晚工作12个小时,3月份工作时长达323个小时,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如此超负荷加班,可以说是猝死的直接诱因。不可否认,这种加班大多数属于“自愿”,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何无视劳动法规,允许这种违法的加班存在?而实质上,无论是“自愿”或是逼迫,都无法改变劳动违法的事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该猝死女工一个月工作长达323个小时,对照劳动法规显然已经违法。针对涉事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厉惩罚,让其得不偿失,才能警醒其吃一堑长一智,今后不敢再做出类似的劳动违法行为。此外,死者家属可以诉求涉事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女工之死讨回一个公道。
笔者认为,劳动者休息权益不容侵犯。用工单位应当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法规,依法合理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足额加班费和合理安排调休,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劳动权益,不要让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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