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恶意拖欠工资“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江苏南通市如东包工头张某东拖欠20多个工人的工资50多万元,在成为被执行人后,明明有其他大额收入支出,就是不履行。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张某东因拒执罪一审被判实刑,为自己的逃避行为付出了代价。(5月5日《江海晚报》)
据报道,2018年,因张某东拖欠姚某华等2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59万余元,姚某华等人向如东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此后,张某东仍然未自觉履行,工人们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张某东到庭谈话并申报财产,但张某东未到庭如实申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张某东下落线索,如东法院对张某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执行法官不放弃,持续加大对本案的执行力度,通过对张某东财产、收入等情况的深入调查,最终发现张某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存在大额收入支出的情形。执行法官遂将张某东拒执罪线索移交如东县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如东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东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有期徒刑一年。
按说,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包工头张某东就应尽快尽早地给工人发放拖欠的工资,这才是正确的做法。但包工头张某东明明有钱,却故意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无疑是一种抗拒执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义务人要积极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仍要继续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而,此次包工头张某东因有钱却恶意拖欠工资“获刑”,完全是属于依法判决。
同时,这起恶意拖欠工资“获刑”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恶意拖欠工资“获刑”既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是对“欠薪者”的一记重拳打击。
期待恶意拖欠工资“获刑”能成为治理“欠薪”的一种执法常态,通过“刑罚”的威慑力倒逼“欠薪者”及时发放拖欠工资, 从而让民工不再遭遇“讨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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