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治理“畸形加班”乱象亟待“多方发力”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江苏苏州一公司员工拒绝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内回怼领导后被开除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诉说自己的加班经历,有的遭遇隐形加班,有的被强制加班,有的随大流进行无效加班。公司加班到底多不多,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劳动者又是如何看待加班的?畸形的加班乱象又该如何治理,如何真正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5月22日《法治日报》)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说,在用人单位里,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眼下,“畸形加班”现象在一些职场里已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畸形加班”亟待“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对“畸形加班”现象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其次,劳动者要学会“维权”。职工一旦遭遇“畸形加班”现象,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强制“畸形加班”。
其三,用人单位要“守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畸形加班”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畸形加班”。
当然,如果已经发生“过度加班”现象,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之外,还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切莫让劳动者辛辛苦苦“过度加班”,结果又拿不到该拿的“加班费”。如此,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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