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别被楼市营销“套话”套住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气不足”;“千亩大盘,成熟社区”,可能是“开发周期比较长”;“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可能是“小区里有个小水坑,坑边可能有围栏”……受楼市下行影响,部分开发商为了尽快卖出房子回笼资金,往往采取恶意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购房者“踩坑”不断,极易引发涉房纠纷。(法治日报5月21日)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套路”多,有的开发商往往在所售楼盘周边或小区内部的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上做文章,通过模糊化的宣传语,如“超大楼间距”、“交通便利”、“医疗资源优厚”、“划入学区”等作为卖点。而购房者往往缺乏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存在盲从心理,轻易听信虚假广告以致上当受骗。特别是涉世未深、房屋刚需的年轻群体成了受骗“重灾区”。
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购房者的知情权,不仅影响国家“保交楼、稳民生”政策的落实,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复苏和健康发展,亟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虚假宣传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关乎民情。要遏制房地产虚假宣传泛滥的态势,必须加大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醒开发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提升购房者证据意识和诉讼能力,引导其通过向市场监督局举报或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严格执法外,还应适当提高惩罚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在融资、拿地、预售等各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等举措,以及引入退房和索赔的双重惩罚等措施,提升其违法代价;购房者在买房之前要持理性的态度,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就开发商承诺的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到规划部门、房管部门以及建设部门查询资料;在核实相关情况之前切莫轻易交付定金,谨防房地产虚假宣传陷阱,别被楼市营销“套话”套住;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含有夸大宣传、虚假违法内容、绝对化用语及引人误解的房地产广告的查处力度,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要敢于硬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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