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良:因“拥有最终解释权”被罚是堂普法课
作者:袁文良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北京青年报5月23日)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开展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消费者在其海报中往往会见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具体条款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作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表述。因此,多地商家因规定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被处罚不失为一堂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课。
商家推出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实际上就是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实施了市场交易的合同行为,而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故需要“最终解释”。而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表述与做法,实质上是“霸王条款”,它只维护了商家利益,没有顾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显然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话语权、选择权和平等参与权的违规行为,因而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所谓的“解释”只是单方面的理解,唯有法院才拥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因此,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则要擦亮眼睛,在参与商家推出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时,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表述时,不要再认为其“无可厚非”,而要看到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主动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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