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爆胎致人死亡” 岂能要钱不要命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辆普通客车因超重载货爆胎失控,导致他人伤亡,车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记者22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江海晚报5月24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超员超载隐患重重、危害多多;尽管超员超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尽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超员超载,违者会被扣分、罚款,甚至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仍有车主铤而走险,在经济利益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超员超载。致使相关事故时有发生。因在发生超员违法行为时,大部分超员车辆的车主和驾驶员,首先考虑的不是这种违法行为对乘客和社会的危害性有多么严重,而是如何逃避交警的检查和处罚;加之,有的乘客也许是由于赶路心切,缺少安全忧患意识,对自己所乘车辆的超员行为采取容忍和默许的态度,有时甚至主动配合司乘人员逃避交警检查,见车就坐,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员超员超载行为,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在上述事故中,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上行驶时,因右后轮爆胎,所驾车辆失控,碰撞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养护作业的轻型普通货车左后侧,致进行养护作业的李某受伤后死亡,两车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发现,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总重量为3550kg,而收费站的入口查询结果显示该车通过时总重为5400kg,超重1850kg。超载原因是郭某在车上装载了大量食盐。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将载客汽车违规载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总质量超过核定总质量,超载与轮胎自爆存在关联性,郭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在交强险之外赔偿李某亲属100万余元。 尤为严重的是,由于郭某私自改变车辆用途,而且超重载货,使客车在行使中的危险性增加。郭某在明知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却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客车超载爆胎致人死亡”, 岂能要钱不要命!该案的判决再敲超员超载警钟。乘车人员 “超”一个,生命安全“降”一格。客车超员超载,不仅给安全行车带来极大威胁,而且危及乘车人和驾驶人的生命安全;对超员超载危害,驾驶人员不仅应该“心知肚明”,而且,必须应该铭记在心,更应该警钟长鸣,自觉而坚决地对超载说不。安全无小事。任何时候都容不得侥幸。拒绝超员超载,需要驾驶人员、乘客自觉严格守法;需要交警部门严查重罚,以有效遏制因超员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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