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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兵:业绩不达标为由辞员工,别逾越法律边界

2023-05-25 16:43:2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法院判定涉事公司与张先生的补充协议无效,是因为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作者:许卫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来,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将其辞退,法院最终判决该补充协议无效。(5月24日澎湃新闻)

  法院判定涉事公司与张先生的补充协议无效,是因为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虽然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但可能是迫于企业在管理中的优势地位,不敢反对企业意见。而且,企业在法庭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未拿出张先生自愿签字的证据。因此,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

  以补充协议来考核张先生业绩不达标,借此将其辞退,公司的管理手段高明,心思缜密。这样,企业可以规避之前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迅速辞退张先生。疏不知,这种手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必然遭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判定涉事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公司不仅承担赔偿责任,亏了钱,而且,也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声誉。公司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变着法子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人们只会认为其是无良企业,优秀人才只会对其退避三舍。

  员工未能完成企业规定的工作业绩,企业降低了利润、效益,市场竞争力弱了,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企业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但是,辞退员工要符合一个条件——设定业绩考核的制度、内容、标准要合理合法,否则,是强人所难。在现实中,有的企业滥用管理权,对不服从管理或者看不顺眼的员工,设置难以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然后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名正言顺地予以辞退,这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将面临法庭诉讼和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辞退员工负有举证责任,认定员工业绩不达标,企业需要提供考核制度、内容、过程、结果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这些材料的合理性。同时,即便员工业绩不达标,不等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因为,员工业绩不好也可能与市场不景气等因素有关。对待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还要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能辞退员工。因此,企业在法庭诉讼中,还要对员工培训和调岗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如果没有或者缺少举证材料,那将承担举证不力法律后果,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有的企业辞退员工,在一个月前向员工下达书面通知,补发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被辞员工也心服口服,理解、尊重企业的决定。

  总之,企业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要持谨慎态度,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如果企业无视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地盘自己作主,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违法辞退员工,那只能自食苦果,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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