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处罚员工不能罔顾法律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引发关注。( 山东高法5月26日)
据相关媒体报道,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被医院共计扣除10000元。不止如此。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无奈之下,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现实中,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要求全体员工参加的宣传、促销等活动,并制定相关制度进行业绩考核,有奖有罚,是常有的事,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有些用人单位考核员工花样百出,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霸王条款”时有出现,游离于法治之外,有的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此类案例媒体多有曝光。相关用人单位被责令“纠偏”;所定“规章制度”、“考核办法”被责令修改完善;相关责任人被训诫、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故此,用人单位在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作出扣减劳动报酬、调岗、解除劳动关系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行为前,必须就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乎情理和法理进行说明。
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所属妇产医院的相应链接,院方便以陈某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不仅扣除陈某10000元,还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涉事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涉事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基于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罚员工不能罔顾法律。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这或许没错。问题在于,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对员工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的相关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便涉嫌违法。
故此,虽然企业宣传信息可以通过朋友圈圈际之间实现快速传播,且更为消费者所信任,能够助力企业发展,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以正向激励引导劳动者使用个人社交账号宣传企业,但必须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是否推送企业信息。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不应非法干预员工朋友圈,否则,便是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这既是一记法治警钟,也是一次普法教育,所有用人单位当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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