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外卖骑手试用期被辞获赔”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试用期被公司以年纪太大为由辞退,不仅失去收入来源,连此前工作的两个月工资也没拿到。说起近期的遭遇,58岁的外卖骑手李先生很是难受。走投无路的他近日走进鄞州区东吴镇鄞工驿站歇脚时,遇到了在此值班的“工惠无忧”律师团成员王莉萍、郭一凡。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不仅拿回工资,还拿到了一笔赔偿金。(宁波日报5月27日)
现实中,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和辞退员工方面任性得很,以为这属于自己的权力。想用就用,想辞,随便找个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强,一方面相关员工缺少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勇气,只能“忍气吞声”、默默“难受”。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相关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在李先生“在试用期被公司以年纪太大为由辞退”这起纠纷中,律师团队立即与其工作的外卖站点联系。站点负责人虽然对李先生所说的雇佣与辞退的事实并无异议,也同意向李先生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但拒绝赔偿,理由很简单,因为“李先生与公司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尚在试用期,辞退合法,谈不上需要赔偿”。据了解,这也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果真是这样么?李先生与公司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律师明确指出:“李先生是通过外卖平台派单后进行配送,外卖平台提供配送车与工作服,日常需要打卡上下班,上班时间下线必须经过负责人的同意,接受外卖平台的考核评分等事实,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更何况,涉事外卖平台在面试李先生时已经知晓他的年龄,但是仍然选择录用李先生,而李先生在试用期间表现良好,这已然清楚地表明,此番涉事外卖平台以年龄大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后辞退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最终,律师团队促成李先生和公司达成一致,由公司补发李先生两个月的工资并赔偿1000元。
这起劳动纠纷得以“完美”解决,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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