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双方均不愿养娃不许离婚”彰显司法温度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江苏夫妻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前方某曾提出离婚诉讼,但被判驳回。1年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于某以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且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其母亲照顾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月6日中国新闻网)
江苏这对夫妻真够奇葩,离婚时均不愿养娃,抛弃了应负的抚养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把孩子判给其中一方抚养,但法院没有这么做,而是判决不许离婚。这种法融于情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温度,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提醒抚养责任不可抛,让双方冷静下来,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很常见,一方放弃抚养权的也不少,但双方都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则极为罕见。其实,法律也考虑到离婚案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据此,法院在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没有争议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并裁定由一方抚养子女。但“公事公办”冷冰冰的判决,将孩子“硬塞”给一方,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也很容易导致双方因孩子抚养费等问题而引发新的纠纷,让孩子的合法利益受损。
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夫妻感情问题,还涉及财产、抚养等问题,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等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果在判决离婚时没有妥善处理好,就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让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当然,一纸判决可以裁定抚养权,但并不能“案了事结”。从心理上讲,被迫接受抚养,一般都会出现抵触情绪。可想而知,因判决被迫接受抚养的一方,如果将孩子视为负担,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对孩子也不再过问,那么,孩子究竟谁来抚养?出现这种情形,孩子便成了离婚的“牺牲品”。
本离婚案件中,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养娃,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对此,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一方面,提醒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的责任,也给两人一次冷静思考的机会,反思是否真正感情破裂,到了必须“分道扬镳”的地步;另一方面,让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情况下,把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处理好,比法院直接作出冰冷的判决更加好一些,后期一般也不存在不愿意抚养孩子的问题。从以上方面看,“双方均不愿养娃不许离婚”判决,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把处理好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作为衡量判决离婚与否的前提条件,“双方均不愿养娃不许离婚”判决,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类似有温度的判决不妨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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