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化解职工“休假难”需多方共同努力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江苏常州的肖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今年6月,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被告知:可以在离职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企业为避免劳动纠纷主动提出),但因为今年刚过了半年,所以年休假只能“打折”休2天。“法定的年休假,为何休起来那么难?”肖女士感叹道。如何落实年休假,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7月11日《法治日报》)
众所周知,“带薪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休假制度”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尤其是在一些企业里,“带薪年假”往往只是停留于“纸面”上,实际上,许多职工很难享有正常的带薪年假。一些企业往往以牺牲职工的休息权、休假权来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据数据显示,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落实得并不充分。此前,中国社科院某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可以说,“带薪休假”并非是职工“想休就能休”的。
因此,笔者以为,化解职工“休假难”需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剥夺职工“休假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企业“自作主张”,侵犯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职工规范休假的引导,促使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伤害,使得职工的休假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同时,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应主动作为,积极担当,要为职工“鼓与呼”,切实帮助职工维护正当合法的休假权。
此外,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学会说“不”,决不能甘愿“做哑巴”,任凭带薪年假“休假难”,甚至是“过期作废”。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完善制度,职工维权,就一定能有效化解职工“休假难”,让职工享有充分的“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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