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悬赏千万寻狗?玩噱头岂能信口开河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示引发郑州市民广泛关注。寻狗启示显示,一条雄性退役军犬于7月8日晚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一千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都是不可能的事”。而这条狗是否为退役军犬目前还无法确定。(7月10日中国新闻网)
狗主人丢失爱犬,急于找回的心情可以理解,公开悬赏给于适当的奖励,也无可厚非。然而,这名狗主人为了引起公众关注,竟然玩起噱头,堂而皇之“悬赏千万寻狗”。如此信口开河公开悬赏,显然很难真正兑现。笔者认为,别把诚信当儿戏,悬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如此玩噱头,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示,非常吸引眼球,能够迅速扩散启示的影响力。可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对狗主人通过社会帮助找回爱犬,则非常有利。事实也是如此,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但狗主人并没有按照悬赏金兑现,仅给了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可见,狗主人“悬赏千万寻狗”,只是一个噱头而已。好在,帮忙找到狗的市民也没有较真,否则,对方要求按照千万悬赏金兑现奖励,就难免会引发纠纷。而狗主人由于理亏,在纠纷中无疑处于不利境地。
其实,这则寻狗启示,就是悬赏公告,也称悬赏广告。悬赏公告具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特点,公告发布后,没有特殊原因,广告主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悬赏内容。当行为人完成悬赏公告指定的行为后,就在行为人和悬赏者之间产生了受法律约束的合同关系,悬赏人应该按照约定向行为人支付悬赏金。我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也就是说,悬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开悬赏千万不能信口开河、不负责任。本事件中,狗主人悬赏高达千万元寻狗,虽然高得十分离谱,公众或许当玩笑看待。但作为狗主人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发布这样的悬赏公告,就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如果耍赖不兑现或少兑现悬赏金,则属于失信行为。一旦双方引发纠纷对簿公堂,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对方索要悬赏人承诺的悬赏金,悬赏人即便无力支付悬赏金,肯定也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最终得不偿失。
现实生活中,悬赏公告随处可见、形式多样,比如街头招贴、报刊登载、广播电视传播、网上公开承诺等形式,常见的有寻找走失人口、寻觅宠物或遗失物、征集案件线索、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悬赏的金额从数百元到上百万元不等。由于悬赏金不兑现或少兑现,引发的纠纷和官司也不断。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公开悬赏不能信口开河玩噱头,一定要量力而为、量入而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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