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非五星级酒店营销岂能“挂羊头卖狗肉”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被告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运营方在非五星级酒店后标注五颗星图形,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为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于欺诈行为,判决被告承担3倍赔偿性惩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7月26日《法治日报》)
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运营方竟“挂羊头卖狗肉”,在非五星级酒店后标注五颗星图形,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五星级酒店。然而,消费者入住后发现“货不对板”,起诉平台运营方,最终获得3倍赔偿。笔者认为,平台运营方虚标“五星”构成欺诈行为,被判3倍赔偿性惩罚活该,这起案例给在线平台敲响了警钟,营销必须诚实守信,否则,很有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为欺诈等违法行为买单。
五星级酒店是旅游酒店最高等级,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评定的标准十分严格。现实中,一些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虚标“五星”的行为,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或平台方自行评定所谓的“五钻酒店”,让消费者误以为五星级酒店;或在非五星级酒店后,直接标注五颗星图形,伪装成五星级酒店。这样,一些环境及服务较差的非五星级酒店,在预订平台看上去像极了五星级酒店,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由于相对正规的五星级酒店,其客房价格低不少,忽悠许多消费者预订。当消费者入住发现“货不对板”,方知上当受骗。而不少消费者或自认倒霉,或考虑精力、成本等而放弃维权,在客观上也纵容了此类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由此可见,非五星级酒店的“李鬼”,虚标“五星”冒充李逵,一旦被坐实属于欺诈行为,就适用该法律条款,消费者依法可以获得3倍的赔偿。
这起案例中,虽然涉案平台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传涉案酒店为五星级酒店,但酒店星级标志为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以酒店星级作为酒店等级判定标准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平台直接以五星图形作为酒店宣传内容,而且并未在明显处对该五星图形作出标注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结合网页截图以及相关部门行政信息公开内容,将五星图形标注于酒店名称后方或下方的行为已足以误导消费者,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平台承担3倍赔偿性惩罚,于法有据,一点问题也没有。而平台方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买单,付出较大的代价,完全咎由自取。
类似消费欺诈乱象,必须有效遏制。一方面,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应当加大打假力度,规范电商平台经营秩序,对涉事平台、电商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制裁,同时,司法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以赔偿性惩罚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警示平台和电商汲取本案教训,必须加强行业自律,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真正做到诚实守信,不去“打擦边球”忽悠和欺诈消费者,应用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青睐。此外,消费者也要增强防范和法治维权意识,既要甄别真假防止上当受骗,一旦遭遇消费欺诈行为,也要敢于依法维权,讨回一个公道。这样,非五星级酒店“李鬼”,才不敢冒充李逵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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