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别让“带薪休假”可望不可及
作者:朱波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说到“带薪休假”,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带薪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然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打折扣、搞变通和高举轻放等问题,制约了条例的落地生根和发力生威。有的地方至今仍旧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得不到实惠。于是乎,“带薪休假”不仅与“纸上福利”划上等号,还成了用人单位给公职人员打的“白条”或开据的“空头支票”。
不可讳言,“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公职人员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正当福利,它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劳动者幸福感、获得感。让“带薪休假”落地见效,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让“带薪休假”沦为“纸上福利”。一方面,要加大对《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与团结协作机制,及时刹住“加班常态化”之风。“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不提倡“5+2、白加黑”,“只要工作、不要休息”的“连轴转”或“狼性管理”,坚决把“超负荷”“全年无休”乃至积劳成疾作为先进典型的“闪光点”、大加推崇的人和事扼杀在摇篮里。从表面上看,“带薪休假”公职人员是没干活,照样领工资;但从长远来看,短暂的休假不仅不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还能换回一个“好心情”,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工作技能,提升单位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另一方面,要加大顶层设计,加强监督和追查力度,尤其是要在法律层面划出“硬杠杠”,让权利保障回到法治的原点。多措并举、多点发力,畅通维权渠道,确保公职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带薪休假”落实率。防止“一把手”出现“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倒逼“带薪休假”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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