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自愿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该谁担责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广场舞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其间,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杨女士也随同将张先生送医。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人民日报8月17日)
近年来,广场舞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尤其是中老年人喜爱的文体活动项目之一;由组织者牵头、善舞者自愿参加的广场舞活动比比皆是、越来越有声势和影响。有的由官方组织的广场舞比赛更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加,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广场舞的热情。这是一个喜人景观,是全民“动”起来的一个缩影。值得点赞、值得提倡。
然而,由于年龄不同、身体素质差异,有的人在跳广场舞过程中突发意外,带来不少麻烦,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的张先生心源性猝死便是一例。或许只是个案,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值得有关各方“三思”。关键问题是,自愿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该谁担责?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事实果真是这样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死亡是其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理之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参加,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在这起案件中,杨女士将一批群众性文娱活动的爱好者组织成为松散型团体,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同时,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当然不能过分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要求作为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杨女士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是站不住脚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该案的判定发出警示,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老人的家人对老人的身体、性格了如指掌,应多关心和体谅老人,实时对老人参加文体等活动做出提醒或建议,以免发生意外,或因“责任”问题与他人纠缠不清。好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不会让无辜的人“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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