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给未成年人文身“被罚”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由于未经家长同意便给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山西省太原市一家文身店被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在地图中查看罚,罚款2000元。(9月13日《太原晚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去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的禁令,既是对商家的一种“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此次,太原市一家文身店未经家长同意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结果被罚2000元,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文身店家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文身店家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给未成年人文身“被罚”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当然,除了“经济处罚”之外,要真正有效遏制“给未成年人文身”,还需“综合施治”。一方面,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同时,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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