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非法购销烟花爆竹被行拘”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9月11日,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会同杜交曲派出所查处两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37箱,并对两名违法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太原晚报9月14日)
“秋风行动”开展以来,娄烦县公安部门组织警力持续排查非法制造、运输、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经查,22岁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是当地人。今年8月,王某从陕西榆林购买了两货车烟花爆竹,运回后存储于家中,其间多次售卖。民警顺线排查,将从王某手中购买、运输、存储并销售烟花爆竹的男子王某斌抓获,王某斌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王某斌分别受到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的处罚。
该案的判定,再度敲响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警钟。
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危险物品,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严禁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尤其是,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他人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烟花爆竹储存点对周边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对于这些方面,我们必须要有充分清醒的认识,不能麻痹大意,更不能心存侥幸。再者,非法购销烟花爆竹逃避国家税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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