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随意对电费加价 吃相太难看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华美达大厦物业以1元/千瓦时的价格预收电费,被业主向南通市政风行风热线、12345政府热线等多个平台投诉。崇川区市监局依法调查后对涉事物业作出行政处罚。(江海晚报9月27日)
市民陈先生向南通市政风行风反映:“我们是家住崇川区青年西路1号华美达大厦的业主,6至8层住户用电需要从物业公司预购,充值电费卡后插卡使用。物业一直以1元/千瓦时的价格预收电费,此价格远高于正常电价。”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属于转供电收费行为。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转供电主体,按照市场交易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进行清算,应该“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当天下午,崇川区市监局依据国家《物价法》和《电力法》有关规定,对华美达大厦物业南通集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所谓转供电,简单来说,就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就是转供电。由于一个产权证、相同用电性质的电表只能安装一个,供电公司暂时无法做到租户或住户“一户一表”。“一楼一表”的情况下,每个租户分电表由房东自设,电费由房东代缴,这就给电费加价提供了空间。
转供电主体随意对电费加价,吃相太难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这便意味着,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没有售电资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更不可以在电费中通过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来赚取中间差价。
电力事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转供电是市民关注热点。“降电价”是近年来政府惠企工作的一条主线。由于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市场经营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商户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部分转供电环节存在截留电价、违规加价等行为。作为降电价的“最后一公里”,转供电环节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降电价政策的实施效果。
客观而言,实际操作中,确有一些转供电主体承担了运营管理成本,其合法利益也应得到重视。但这个利益应通过科学合理的市场化手段,为转供电主体找到分摊成本的合法出路,优化用户用电成本,而绝不应该是简单粗暴地作为“中间商”通过擅自加价来从中“赚差价”。
转供电主体不得对电费加价。据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一方面要重点梳理近年来查办的转供电案件主体,另一方面针对终端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期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多收取的电费;终端用户如发现相关转供电主体不严格落实转供电政策规定,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通过现场检查、行政约谈、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做好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宣讲,严格落实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做到转供电主体对电价政策知晓率100%,提高转供电主体价格自律意识。一方面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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