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遏制网暴用“刑”正当其时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5日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共20条,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9月26日新华社)
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暴就像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遭网暴自杀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5日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可谓正当其时。笔者认为,网暴杀人于无形,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遏制网暴用“刑”具有震慑力,将能有效杜绝网暴悲剧事件上演。
网暴包括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暴的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绝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网暴可能永无休止。受害人一般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伤害在客观上又被放大了。受害者一旦难以承受,就会出现自毁自伤甚至轻生的悲剧。可见,网暴这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网暴的罪名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也就是说,对网暴用“刑”有法可依,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各类网暴行为,从而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
针对网暴“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指导意见要求,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同时还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样,彻底打消网暴发起者、组织者等侥幸心理,让他们不敢再越雷池一步。
此外,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案件,受害人如果不起诉或因取证难等而无法起诉,网暴者就有可能逃避惩罚。因此,可以考虑修订刑法,将侮辱罪、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明确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网暴案件中,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侮辱罪、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总之,对网暴用“刑”,增加违法成本,形成强大威慑态势,“键盘侠”在利弊权衡下,就不敢实施网暴行为了。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周志宏:随意对电费加价 吃相太难看
为“鲁西嫁接工”天南海北挣大钱点赞
徐蕾:在“环环相扣”中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游德福:君子小人一念间
游德福:“老少夫妻”造谣者获刑一年的警示
朱波:双节监督“不打烊”,正风肃纪“不休假
国企成了炒房团,房地产经济怎么会打出民生牌
曹灿辉:防电诈,年轻人也不可太自信
张晓艳:扎牢百姓米袋子,鼓起农民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