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是一种赤裸裸的“抢钱”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编辑:洪小兵
9月29日,浙江舟山一男子发视频称吃饭自带两瓶酒水,被酒店收取50元开瓶费。酒店一工作人员表示: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50一瓶200封顶。(9月30日《D视频》)
眼下,消费者到酒店、饭店、餐馆设宴吃饭,自带酒水已是一种常见现象。一来,酒店、饭店、餐馆里的酒水与外面商店相比,要贵很多,消费者自然不愿意在酒店、饭店、餐馆里消费酒水;二来,禁带酒水已被明令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因而,消费者是否自带酒水完全属于自愿行为,餐饮商家无权干涉。
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此次浙江舟山的一家酒店竟然明目张胆地向消费者收取了50元的开瓶费。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这无异于是一种赤裸裸的“抢钱”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不仅涉嫌变相强制消费,更是涉嫌违法。可以说,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霸王行径。
近年来,不少餐饮商家类似收取开瓶费这样的“霸王行径”比比皆是,如:设置最低消费、收取包间费、禁止自带酒水,等等,这些“霸王行径”不仅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因此,笔者以为,对餐饮商家收取开瓶费等等这样的“霸王行径”,必须“严惩重处”。一方面,市场监管、消协、物价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类似收取“开瓶费”的霸王行径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取缔经营资格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合法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一旦遭遇类似收取“开瓶费”这样的霸王行径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餐饮商家“抢钱”。
眼下,正值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也是餐饮业消费的高峰期。笔者衷心希望各餐饮商家要学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善待消费者,远离“霸王条款”,远离“霸王行径”,别干些收取“开瓶费”这样的“抢钱”傻事。否则,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既会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又会失去商家的信誉。如此,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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