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窝藏涉罪好友被判刑的法律警示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讲哥们义气,汪某明知好友涉嫌犯罪,仍提供藏身场所并帮助好友转移藏匿地点,结果两人双双获刑。近日,经江苏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代快报》10月20日)
经了解,汪某经营的门店与戚某的茶社相邻,二人也因此成为好友。2021年1月.戚某走私的事情败露.公安机关对戚某上网追逃。戚某为躲避警察抓捕,躲在自家车库内。汪某得知戚某回来躲在车库后,应戚某要求.碍于兄弟情面,便将戚某安排在自己一处不常居住的房屋内。汪某担心自己窝藏的行为被警察发现,意图帮助戚某转移至乡下,哪知在转移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戚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汪某犯窝藏罪,被判前述有期徒刑。
据相关司法解释,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要特征为,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情谊虽无价,但在“法与情”的抉择中要坚定地选择法律。不能只讲友情、不讲是非,不能只讲维护,不讲黑白。身边的人违法犯罪,要规劝其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切莫心存侥幸误入歧途。每个公民在自身遵纪守法的同时,也不能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便利。所谓“兄弟情义、侠肝义胆”的窝藏行为,看似为罪犯提供了一条“生路”,实则将双方都一同送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窝藏涉罪好友被判刑的法律警示。窝藏犯罪分子被判刑,这个教训太深刻。我们要时时刻刻绷紧遵纪守法、学法用法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够界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框内。因为在我们这个法制国度和眼下的信息时代里,只要平时多留心,有意识地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就一定能够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哑巴亏”。无论是犯罪人的亲属,还是犯罪人的朋友,对其最有效的帮助,就是劝说其尽早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一味地讲义气谈感情,盲目“助恶”,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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