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首违不罚”体现执法温情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梨洲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起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柔性执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10月21日《宁波晚报》)
据报道,日前消费者张某向该所投诉,称其购买了余姚某电商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无中文标签韩国品牌面膜,要求调处。接到投诉后,梨洲所执法人员迅速到该公司展开现场检查,但并未发现投诉所涉及面膜。经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承认在网络平台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韩国品牌面膜,但称绝非有意为之。同时,公司第一时间从平台下架了该面膜,并与张某达成和解。针对该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但考虑到该公司已和消费者达成和解,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优化营商环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所最终作出了“免予处罚”的决定。
也许有人会说,执法部门动辄采取“首违不罚”,这会不会撼动法律的权威性?会不会导致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笔者以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见,“首违不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首次违法行为,都是无意间发生的,并非当事人知法犯法。如果执法部门不管三七二十一,动辄就“开罚”,这无疑不利于违法人知错、纠错、改错。
相反,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首违不罚”,这既彰显了执法的柔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情。同时,这一做法也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制订初衷,不仅要通过惩戒手段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更要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从而减轻消除社会危害。这说明,“首违不罚”并非背离法律规定,而是一种柔性执法,一种温情执法,真正体现了执法理念的进步。
期待各地执法部门在处置类似违法事件时,不妨多些“柔性执法”,少些“硬性执法”,多些“温情执法”,少些“无情执法”,从而既让更多的轻微违法人通过“首违不罚”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和温情,又让类似违法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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