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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绝不能让试用期成用人单位“侵权期”

2023-11-13 22:08:1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要求、劳动者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期待的期限,是一种双向选择,应该有。不过,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把试用期当成“侵权期”:克扣劳动...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日前,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要求、劳动者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期待的期限,是一种双向选择,应该有。不过,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把试用期当成“侵权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延长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等,不利于建立健康劳资关系,影响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有损用人单位形象和口碑,更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危害不可小觑。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任性”把试用期当成“侵权期”,究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试用期不属于正式录用。另外,一些劳动者不熟谙相关法律知识,且急于求职,很大程度上促使一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下套”,让劳动者防不胜防。

  绝不能让试用期成用人单位“侵权期”,为此,还需多方发力,以保护试用期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方面,相关部门要通过送法进工地、进企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劳动普法宣传教育服务,让更多的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合不合法,消除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的误区,督促其依法用工。同时,建立健全不法用工行为监督举报查处渠道,以及劳动监察、社保执法、公安执法等协作巡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对于别有用心故意误导员工,克扣员工试用期工资甚至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必须依法惩治,以儆效尤。用铁的治理规范用工行为,严禁试用期成“侵权期”的用工畸形滋生蔓延,从根本上消除“廉价期”“试用坑”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用人单位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而要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坚决抵制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

  当然,用人单位更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切实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利用试用期坑害劳动者。否则,因劳动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惩罚,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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