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出资却想坐“霸王梯”被法院驳回的标本意义
维扬书生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业主李某某拒绝出资加装电梯费用,电梯建好后又想使用被其他业主拒绝。一怒之下,李某某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12月24日澎湃新闻)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但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实施改造中面临高低楼层居民达成共识难、资金筹措难、统筹兼顾难问题。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自愿投票,只要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就可以加快加装电梯的速度,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了法律依据,才算解决了问题。
但是进入操作层面,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加装电梯这样的民心工程常常因一楼阻扰或同一单元个别业主拒绝分摊费用而半途而废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已累计加装电梯不足10万部,加装电梯无疑成了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难题。
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居民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代理业主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拒绝出资加装电梯又想坐“霸王梯”的业主李某某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合理合法,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判例无疑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百姓幸福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分文不交就想坐享其成,显然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这样的无理要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只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才能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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