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灿辉:对“统计造假”要“打防并举”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一直以来,我国《统计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在遏制“统计造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仍然有个别“漏洞”和“盲区”。而有些“统计造假”还没有达到严重违法的地步,这样造成的后果就让相关违规者逃脱了法治惩治,震慑不够。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党纪处分,是对现有法制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形成更为严密的法制体系,让“统计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除了对个别人警示,更是对全社会宣示,任何“统计造假”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显然具有里程碑意义。
“统计造假”的根源,是个别地方和部门追求不正当利益,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在“数字出官”“数字出彩”“数字出政绩”“数字出‘效益’”等扭曲观念下,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对统计数据进行篡改和粉饰。在各种利益驱动下,“统计造假”也就屡禁不止了。
毫无疑问,对“统计造假”要“打防并举”。一方面,需要严明纪律规矩,加大惩处力度,提高造假成本。《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进行了分类,一是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并就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依照纪律规矩,对统计造假和统计造假失察,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统计造假”属于违法行为,要遵循《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的明确界定和追责规定,违法必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需要严格的预防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打破“唯数字论英雄”的片面评价标准,不能仅看统计上来的数据,还应当实地调查、核实当地经济发展真实状况,坚决杜绝“数字出官”,更加注重领导干部的实绩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统计造假”的冲动,培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同时,要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在统计领域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解读工作,增加数据易得性和可理解性,提高公众对统计数据信任度和参与度,让造假行为无“可乘之机”。另外,还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使其深刻认识到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使命,确保每一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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