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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KTV“自由的老鼠”伤人,赔偿需要理由吗

2024-05-15 09:17:0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老鼠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显然是“不自由”的,将受到人类的围堵、驱赶甚至毒杀。KTV包房也是公共场所,老鼠能够在里面“自由”活动,无疑是不正常的现...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启东市一位叶先生反映,他在KTV包房唱歌时,被窜入房间的老鼠咬伤。叶先生与值班经理交涉时,对方称:“老鼠是自由的,你不攻击它,它不会咬你”。“自由的老鼠”相关话题也因网友讨论热烈,上了热搜。对于受伤细节和追责问题,叶先生和商家各执一词。(5月14日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老鼠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显然是“不自由”的,将受到人类的围堵、驱赶甚至毒杀。KTV包房也是公共场所,老鼠能够在里面“自由”活动,无疑是不正常的现象。消费者被这样一只“自由的老鼠”咬伤,责任难道让老鼠来承担?笔者认为,经营管理者对此难推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老鼠在自然界,与其他动物一样享有自由。而一旦进入人类生活的空间,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由于老鼠偷食人类食物、传播疾病等,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其活动就会受到制约,特别是在人类活动的公共场所,被驱赶或被毒杀。也就是说,老鼠没有进入人类生活空间的“自由”。在KTV包房里出现“自由”的老鼠,说明这种娱乐场所的公共安全没有保障,也反映出经营管理者在包房的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KTV“自由的老鼠”伤人,赔偿需要理由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消费者叶先生面对窜入KTV包房的老鼠,往往会做出排除妨害的本能反应,其在紧急情况下,本能地用手去阻止老鼠并无不妥。KTV值班经理说叶先生被咬伤是因为徒手去抓老鼠,简直是无稽之谈。人与鼠“谁先动手”重要吗?难道老鼠“先动手”,还要老鼠承担责任吗?消费者被一只本不该出现的老鼠咬伤,KTV经营管理者岂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据涉事KTV老板称,请外包公司在KTV包房消杀、灭鼠当天,叶先生被咬伤,老鼠究竟是不是他们店里的还不好说。这种狡辩荒唐可笑,即便是其他店里跑过来的老鼠,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其实,从法律上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KTV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的,推定过错成立,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而消杀公司是接受KTV委托进行消杀活动,并不能免除KTV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KTV“自由的老鼠”伤人,经营管理者的任何狡辩,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其在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此事件也警示其他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充分做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工作,才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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