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亟待多方化解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退休后被返聘的清洁工老李倒垃圾时失去意识后死亡,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月17日《上海法治报》)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超龄劳动者一旦遭遇受伤或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失败。可见,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有诸多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如果超龄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认定难”,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笔者以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亟待多方共同化解。
首先,劳动部门要“发力”。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不妨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把超龄劳动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明确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各项社会保险权利等,让超龄劳动者也能充分享有保障权益。据了解,目前浙江、广东等少数省份已经作出了有益尝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其次,人民法院要“发力”,各地人民法院在判决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时,不妨按照特定超龄劳动者群体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做到“对标”“依法”判决,切忌“标准不一”,而使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带”。
其三,用人单位要“发力”。用人单位在录用超龄劳动者时,不妨实行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等待遇”政策,也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这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一旦超龄劳动者发生意外,也可避免用人单位“全额买单”。
此外,超龄劳动者也要“发力”。超龄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包括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等,以防万一。如果发生意外,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工伤权益不受侵犯。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用人单位拒绝给予“工伤认定”。
相信,只要劳动部门、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包括超龄劳动者,都能形成合力,就一定能有效化解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问题,从而让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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